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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纠纷案例介绍:
区某与关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共同经营某培训机构。协议约定合伙人有退伙权,只是退伙如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需赔偿。后区某起诉退伙退投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区某有权退款,但合伙期间产生亏损1万元,区某也应按自己的份额(10%)承担亏损1千元。最终法院判决关某退还区某投资款119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区某诉请退还投资款12万元应否被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区某能否退伙的问题,案涉《合伙投资协议书》第5条明确约定了合伙退出机制“共同投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因个人原因意愿退出合伙关系,应当提前60天通知对方?”,可见,合伙协议允许退伙,以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以及提前60天通知为退伙条件? 结合双方签订案涉《合伙投资协议书》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7日区某向关某发出《合伙人退伙声明》,实际合伙时间仅为7天? 在2022年6月7日提出退伙前,区某根据关某发出的支出、收入信息统计制作表格并在“某工作群”中发出,在提出退伙后,区某亦及时转发了与合伙事务有关的应聘简历,并无证据证明区某的退伙对合伙事务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区某的退伙条件已经成就?
其次,关于退伙损失分担问题,从合伙比例上看,区某占合伙份额10%,关某占合伙份额90%? 案涉《合伙投资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如因擅自退伙给共同投资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盈亏应按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从区某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可以显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关某在工作群中上报合伙事务收入为1492.6元,支出14688.5元? 对于该期间,双方对合伙收入支出均没有异议? 则按《合伙投资协议书》退伙约定盈亏按出资比例承担,在出资额中抵扣,故区某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4688.5元-1492.6元)*10%=1319.59元,则关某应向区某退还投资款11868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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