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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期间,被告朱*宣称其是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休闲馆的“大股东”,称其拥有可供转让的“股权”。原告徐*基于对其信任于2019年5月20日以165000元的价格受让了被告朱*持有休闲馆股权的15%,并于同日签订了《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后,被告朱*接连劝说原告徐*继续购买其持有的股权。现原告徐*共向被告朱*支付了183000元,确认其持有休闲馆16.63%的股权。
但在2020年7月,经原告徐*了解,被告朱*实际上并没有持有休闲馆的股权,被告朱*也一直未配合原告徐*到工商部门处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拒不返还股权转让款。原告遂起诉.
二、争议焦点
1、案涉《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原告能否要求单方解除?
2、其中有66,000元的股权转让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法院能否予以认可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向原告徐*返还款项117000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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