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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起诉合同解除违约金赔偿会怎么判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东莞专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  、解除合同起诉怎么办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否则无法解除或要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合同双方首先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事宜。

二、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

1、当合同一方出现上述之一事由时,另一方有权自动解除合同,但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如果不是法律规定合法解除事由,一方强行要解除合同的,那么该行为即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当相应的。相关法律可参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案例分析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于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而当事人是否有违反合同其他条款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

【案例回顾】

2005年10月27日,原告朱雄瑜与被告昆山安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绅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原告配合被告安绅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为被告安绅酒店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条件;被告按期支付原告租赁收益,被告逾期支付物业租赁收益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安绅酒店实际履并缴纳滞纳金;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有不可抗力及政府动迁、规划调整等情况,或因原告原因造成的物业损坏或灭失,被告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若被告认为实际情形已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期支付租金,后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部分出租人封堵被告酒店致使被告无法经营,被告认为实际情形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和约定条件不同意解除。

【法院裁判】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提供房屋,为被告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被告按期支付租金,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后,部分承租人封堵被告经营场所造成被告无法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虽然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不可归责与原告,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认为实际情形已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有权解除本合同”这一条款,被告在合同实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拥有合同解除权,被告这一权利来源于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本院据此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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