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73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否

仅凭转账记录而无借据,能否起诉追偿?

仅凭借转账记录无法确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而发起诉讼具有失败风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问题。我们可以积极采取措施,搜集更多能够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以便为诉讼做充足的准备工作。以下是具体建议:

(1)搜寻那些对方确认借款事实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录像;

(2)尝试追溯借钱当时是否有人目睹该过程,并取得证人和证言。通过这些证据,我们将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向法庭展示,只要法官认可我们收集到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合乎客观事实,且具备真实有效性,那么借款人便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延伸:

有转账记录给小三的钱可以要回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解除后尚未分割财产之时,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应当平等分配。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属于共同财产的财物赠予第三者,则有可能对对方的财产权产生损害。在此种情形下,您有权声称此项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第三者归还所获之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您可以采取如下步骤:首先,尝试与第三者进行沟通,要求其退还所获之物。倘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便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交相关的转账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由配偶私自赠与给第三者的证据。然而,请务必注意,每一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为了获取更为详尽和精确的法律建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怎样才能聘请到好的律师

第一,不要迷信包打赢官司

千万不要相信“包诉包赢”、“官司不败”之类的谎言,律师从当事人处了解的信息,只是案件的一部分,双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后,才能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仅听你一面之词,就敢包诉包赢的律师,他不是对你的案件有信心,只是对你钱袋子有兴趣。

第二,不要衡量律师看“特殊关系”

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法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

第三,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律师真的是好律师吗?

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如果律师意见与其一致,则深感“共鸣”,反之则有失落感。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因此要把问题预设得复杂些,而不会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否定当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专业借贷纠纷经济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提供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官司应诉、不当得利纠纷、货款追索纠纷、合同经济往来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代位权诉讼,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502847

  • 昨日访问量

    80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