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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江女士和秦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秦先生一直在外务工,二人聚少离多。2023年1月,江女士向天门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2024年4月,江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秦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指出江女士在2021年1月私自将夫妻存款一次性取出并办理销户,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交存取款存折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江女士和秦先生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已满一年,且秦先生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亦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问题,江女士私自将夫妻共同存款93000余元一次性取出并办理销户,对此,江女士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一次性支出较大数额财产也不符合其日常生活开销水平,应当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江女士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故法院酌定江女士支付秦先生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仅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当夫妻缘尽而散时,应当基于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试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会“徒劳无功”,甚至会“弄巧成拙”,受到法律的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