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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执行异议案件该如何提出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2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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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01

什么是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旨在变更或撤销违法执行行为,纠正执行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02

谁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法院的执行行为妨碍其权利行使的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例如法院拍卖过程中,认为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竞买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03

如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载明具体异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载明执行行为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异议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相关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延伸:

执行异议之诉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因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区别?

1.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旨在通过改变或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书判决房屋归原告甲所有,案外人乙主张其才是房屋所有人的,应向法院申请再审。

2. 若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涉及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身的对错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出现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后,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程序。不同于上述两类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争讼程序,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有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即查明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是否系案外人以及应否执行的问题。

依据起诉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分为两类:案外人针对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请求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此外,这两种执行异议之诉均应向执行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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