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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执行异议案件怎样处理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3人看过举报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知识:

一、最高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有什么

1、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异议复议规定》贯彻了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共四个原则。

2、《异议复议规定》的施行,对人民法院准确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妥善处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执行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制定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培训计划,编写了统一培训教材,年内将开展远程视频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执行队伍的业务素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最高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主要包含:执行异议和复审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等。当事人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案外人需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仅仅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不算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若在程序结束之后提出不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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