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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身损害侵权官司律师生命健康权纠纷法院打官司怎样索赔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04人看过举报

广州人身损害侵权官司律师生命健康权纠纷法院打官司怎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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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各项损失共计74500.54元;2.二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晚8点左右,原告秦X与被告赵X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因此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被告赵X系实际侵权人,被告赵X系上海XX公司的员工,二名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赵X辩称,原告秦X的伤与被告赵X无关,系原告自身疾病造成,原告与被告的争吵行为与原告的伤不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系监理身份,被告赵X迫于施工单位的压力向秦X支付了5万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无相应的依据。

上海XX公司辩称,原告秦X的伤与被告赵X无关;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受伤,原告在此期间未向上海XX公司反映过此事,也为向被告公司提出过赔偿要求。原告在受伤后两年向法院起诉,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秦X与赵X因工程质量验收配合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腿部遭受赵X伤害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秦X当日受伤后即反映腿部不适,并及时入院治疗,其受伤结果与赵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但赵X与秦X发生争执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与其职务无关,故赵X应当赔偿秦X医疗费等损失。根据原、被告及证人的陈述,秦X对双方争执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划分,本院酌定原告承担10%民事责任,被告赵X承担90%赔偿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情况,本院认定原告秦X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34875.64元,原告提交有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92天,按照50元/天计算,共计4600元;

3.营养费,原告主张按照92天计算,按照20元/天,故营养费为1840元;

4.误工费,根据原告的病情,酌定误工期为120天。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是建筑行业,参照河南省XX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163元/年标准计算为17478元(53163元/年÷365天×120天),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5.护理费,根据原告的病情,参考医院的病历,参照河南省XX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5677元/年的标准计算为11513元(45677元/天÷365天×92天),原告主张9961.7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6.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及住院治疗情况,本院酌定2500元;

7.复印费28元,有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损失共计71283.35元。被告赵X承担64155.01元(71283.35元×90%)。扣除秦X已收到的50000元,被告赵X尚需向秦X支付14155.0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X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14155.01元;

二、驳回原告秦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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