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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赔偿法院起诉索赔要准备哪些证据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57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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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剖析其要件事实(主要包括请求原因和抗辩),并结合不同的违约形态作类型化讨论。

(一)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请求原因

对于该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问题,从规范的文字表达来看,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当包括“合同的有效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

对上述请求原因需要进行部分修正。“合同关系之有效存在”尽管在学理上被认为是要件之一,但所谓“有效存在”其实包括“合同成立”以及“合同有效”两个要件,而将后者作为请求原因并不合理,更恰当的应该是由对方证明合同的无效。因此,前述四个要件在修正后应确定为“合同的成立”“违约行为”“损害”以及“前两者的因果关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原则上需要对这四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对上述要件中的“违约行为”,需要结合各种违约形态作具体讨论。其原因在于基于违约形态的不同,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有所差别的。就违约形态的分类而言,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履行不能这四种。由于对 后一种存在较大分歧,因此下文仅讨论前三种形态。

(二)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证明责任分配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与不完全履行的核心差别在于,前两者是不履行的消极状态,而后者则是存在履行但履行不完全。

因拒绝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根据在于《民法典》第578条。在拒绝履行的场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事实应当修正为“合同的成立”“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损害”以及“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权利人)需要就此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则可以主张和证明“合同已履行”的抗辩。

关于迟延履行,我国《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第590条第2款等条文均与此相关。对基于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人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期经过或者经过催告”“损害”以及“履行期经过或者经过催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请求权相对人可以提出“已经履行”或“存在不可抗力”的抗辩并就此承担证明责任,但在不作为义务的情形下例外(原告需要证明对方未履行义务)。

(三)不完全履行的证明责任分配

不完全履行,在法规范层面的体现是《民法典》第577条中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基于不完全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人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存在瑕疵(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等)”“损害”和“履行存在瑕疵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无需就是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存在瑕疵承担证明责任,但可就存在不可抗力进行举证。

在买卖合同的场合,其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依然遵从前述分析结论,稍有差别的仅在于出卖人多了一种抗辩即《民法典》第621条的“怠于通知”。

《民法典》第591条还规定了“减轻损失”规则。该规则赋予受害方(一般是原告)以一项负担性义务,即不应当不合理地采取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以及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违约损失的扩大。该规则属于反对性规范,即用来对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由此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不难判断该条规范的效力有利于违约方,因此自然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未履行减轻损失义务的证明责任。除此之外,被告还可以提出与履行请求权的抗辩体系一样的其他抗辩,原告也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再抗辩。

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了上述履行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有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义务方存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时,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采用通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民法典》第565条)。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自然应当由原告(解除权人)就解除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但就是否履行的问题依然还是由履行义务方证明(不作为义务例外)。如果采用通知的方式可能导致义务方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无效,但这种诉的类型的改变(由变更之诉到确认之诉)和当事人角色的对调并不能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改变。

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以发生损害为其要件,因此债权人主张违约金,仅需证明“合同的成立”以及“违约行为”的发生。但如果基于《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债权人(原告)主张损失高于违约金而要求酌增违约金而债务人主张损失低于违约金而要求酌减违约金,此时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该条有“和稀泥”之嫌,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鉴于违约方的证明责任分配已经非常清晰,因此从解释论上只能将非违约方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解释为基于证据协力义务而发生的书证提出义务。而从立法论考虑,我国法似乎只能确立如同德国法那样的“ 低损害赔偿额预定规则”,方能彻底和妥善地解决违约金酌增酌减的证明责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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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特点是什么

1、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机关部门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 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

5、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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