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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如何答辩反驳原告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广州租赁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如何答辩反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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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耿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虽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了退租协议,但根据庭审各方陈述及其后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该退租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一直实际使用房屋。根据补充协议的内容及(2019)豫0191民初1226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该补充协议实质系耿某与闫某2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告现依据该补充协议主张其与被告闫某1之间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期间,房屋出卖且产权变更后,承租人与新的所有权人形成新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本案中,耿某与闫某2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补充协议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亦已解除,涉案房屋的产权并未变更至被告闫某1或第三人闫某2名下,第三人耿某仍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涉案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变动,原告并未与被告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且原告亦未实际向被告支付2019年1月8日后的租金,而将租金支付给了第三人耿某。原告仍实际与第三人耿某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综上,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耿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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