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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企业如何否认劳动关系

2023-10-09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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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分别从主体资格、双方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确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
2014年12月高某进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工作报酬,高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高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了。
2015年1月20日后,高某未在公司工作。高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高某确认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日工时为2小时,报酬20元/时,高某工作完成后,可在公司客房休息住宿,但高某主张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
仲裁委驳回了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高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高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实务中对二者的把握,应当从法律事实、证据规定方面进一步区分。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4
、企业与管理人员特殊权益维护;
5
、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权益维护
6
、工伤赔偿纠纷
7
、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
9
、健全企业单位规章制度

10、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与公司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11、其他劳资纠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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