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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分别从主体资格、双方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确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
2014年12月高某进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工作报酬,高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高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了。
2015年1月20日后,高某未在公司工作。高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高某确认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日工时为2小时,报酬20元/时,高某工作完成后,可在公司客房休息住宿,但高某主张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
仲裁委驳回了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高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高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实务中对二者的把握,应当从法律事实、证据规定方面进一步区分。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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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劳资纠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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