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邢某因临时代步需要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现代轿车一辆,在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邢某逾期未归还车辆,且未继续支付租金。租赁服务部通过定位找到车辆,发现在邢某使用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且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修理,共计产生修理费7000余元,同时租金已积欠20000余元。租赁服务部和邢某多次协商付款事宜未果而向法院起诉。
【案件点评】
案涉纠纷中,根据租赁服务部提供的证据材料,邢某拖欠租金的事实已经明确,主要的问题还在于车辆修理费和加速折旧费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这两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修理费及车辆加速折旧费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本案纠纷由于合同中对产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即邢某所在地法院管辖,给原告某租赁服务部维权增加了一定的经济成本,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增加纠纷管辖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下一篇
婚约财产纠纷上一篇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