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舒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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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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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者:秦舒新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与俞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期间由陈某一家给付俞某一家彩礼16余万元,并举办了农村婚礼。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感情恶化,导致最终未能登记结婚。陈某一家为此将俞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俞某一家对已收到彩礼及首饰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已有同居经历,不能登记结婚是由于陈某的原因引起,而且在举办农村婚礼过程中已经将彩礼用于购买电器等嫁妆和支付酒席的开支。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俞某一家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即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该种情形下只有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才可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结合案件事实最终法院认定由俞某一家返还部分彩礼。


【律师建议】

在以下情况下一般彩礼不予返还: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未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较长;3、未登记结婚已同居并生育子女;4、未登记结婚已同居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但无论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主张相关权利的一方均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符合相应情形,否则权利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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