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因工地施工需要流动资金,陆续向覃某借款。由于王某一直为归还尚欠覃某的12万借款,故覃某向法院起诉。覃某持有的证据包括2014年的欠条复印件一份,2019年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
【案件点评】
本案中覃某陆续交付的借款均为现金,2014年的欠条中有载明为借款,出具欠条的当日覃某都没有相应的资金交付。后通过查询覃某银行卡的明细,发现2018年王某曾还过款。本案中覃某作为出借人,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还款的证据予以作证,覃某持有的其它证据尚并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关系。
【律师建议】
在借款关系中,出借方应保留书面的借条等证据,并尽量通过银行汇款交付资金,以免日后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借款方还款或支付利息也要尽量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进行 ,保留好还款的依据,防止将来双方就还款和付息金额出现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