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舒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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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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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发布者:秦舒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2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因工地施工需要流动资金,陆续向覃某借款。由于王某一直为归还尚欠覃某的12万借款,故覃某向法院起诉。覃某持有的证据包括2014年的欠条复印件一份,2019年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


【案件点评】

本案中覃某陆续交付的借款均为现金,2014年的欠条中有载明为借款,出具欠条的当日覃某都没有相应的资金交付。后通过查询覃某银行卡的明细,发现2018年王某曾还过款。本案中覃某作为出借人,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还款的证据予以作证,覃某持有的其它证据尚并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关系。


【律师建议】

在借款关系中,出借方应保留书面的借条等证据,并尽量通过银行汇款交付资金,以免日后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借款方还款或支付利息也要尽量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进行 ,保留好还款的依据,防止将来双方就还款和付息金额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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