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秦某向某影视公司投资5万元用于拍摄电影,并约定2019年5月底前可按票房的一定比例享受投资回报,王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到期后,影视公司及王某未就投资回报予以兑现。
【案件点评】
该纠纷中双方事先约定的投资回报系按照票房为基数进行计算,但由于该部电影在起诉时仍未能上映,如果主张按票房享受投资回报,诉求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因对后期电影是否能上映的情况无法确认,因此,本案最终选择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的方式起诉,并由某影视公司及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李某、和担保人王某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对于此类合同,建议对电影上映时间及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产生不必要的异议。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时,要避免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否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