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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刑终212号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8年04月11日|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豫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022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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