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8年04月11日|4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一审判决河南顺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刘宣花的购房款以及购房款所产生的孳息符合法律规定。因刘宣花未主张合同无效后河南顺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对该权利刘宣花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刘宣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