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6年10月11日|4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2年7月份,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8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7月27日至2013年7月27日。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被告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扣300元作为押金。原告工作至2013年8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6月、7月、8月的工资未发。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且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7600元、工资差额(押金)3000元、经济补偿金4200元、奖金3600元、未及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48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宇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鹏飞支付拖欠工资一万零三百一十六元、经济补偿金四千二百元、奖金三千六百元、赔偿金七千二百五十八元,共计二万五千三百七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曹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