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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诉河南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8月07日|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诉河南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金民二初字第517号 原告A,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诉被告河南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请求被告金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押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依据原告提交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1页显示:出境社为河南XX,第8页第26条第3款显示出团前客人已将押金共计30000元支付河南XX,客人回国消签完3个工作日内由河南XX支付给客人,押金到金城国旅账上后由金城国旅退给客人;另外合同签约人A系河南XX员工,并且押金30000元实际打到被告法定代表人A个人账户上,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仅起诉河南XX公司为被告,系被告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录小宾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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