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伍涛律师网

专业、专注、用心服务,打造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

IP属地:河南

张伍涛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37175807点击查看

河南省XX与许昌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XX与许昌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03号
原告:河南省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A,任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XX(以下简称河南省XX勘察研究院)因与被告许昌XX公司(以下简称许昌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XX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XX诉称: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11年2月22日签订《河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应依约支付合同价款4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40000元及滞纳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许昌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原告河南省XX(乙方)与被告许昌XX公司(甲方)签订《河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项目为许昌静波宁武XX,乙方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书,技术服务费用为40000元整,本服务费已包含于2011年元月6日甲方与河南省XX公司签订的该项目一期工程勘察合同中,该服务费由河南省XX公司支付,甲方不再另行支付,2011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许昌静波宁武XX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一份,2011年3月24日,河南省XX作出评审意见一份,同意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意见,同日河南省XX向被告出具批复一份,同意报告的分析评价意见,2014年10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一份,向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未支付,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中无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公章,也无该公司负责人签字,双方当事人也未提交该公司同意支付该40000元费用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工作报告、评审意见批复、律师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书,提供技术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协议中约定由河南省XX公司支付,但该约定未得到该公司认可,该公司也未实际支付,因此本案服务费仍应由被告许昌XX公司支付,被告不支付原告服务费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A,应为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XX服务费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许昌XX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B
  • 全站访问量

    501149

  • 昨日访问量

    19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伍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