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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民一初字第2661号
原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庭审时,因原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李传福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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