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XX与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553号 原告河南省XX,住所地: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任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X(经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XX撤回对被告河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河南省XX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