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河南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金民二初字第517号 原告A,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诉被告河南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就定义和概念、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协议条款等做了约定,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押金30000元,待原告按期回国后,由被告退还给原告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押金三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事项,待原告旅游结束返回国内后,被告却拒不退还原告押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押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经济损失1500元, 本院认为:二原告请求被告金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押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依据原告提交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1页显示:出境社为河南XX,第8页第26条第3款显示出团前客人已将押金共计30000元支付河南XX,客人回国消签完3个工作日内由河南XX支付给客人,押金到金城国旅账上后由金城国旅退给客人;另外合同签约人A系河南XX员工,并且押金30000元实际打到被告法定代表人A个人账户上,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仅起诉河南XX公司为被告,系被告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录小宾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