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伍涛律师网

专业、专注、用心服务,打造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

IP属地:河南

张伍涛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37175807点击查看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A和被告B因对本组小枣园地块中的约1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栽种的A拔除后自家的果树被人砍毁,农业生产遭受破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尚在侦查处理中,目前尚无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又无证据排除被告实施了砍伐原告果树的行为,原告在该案尚未侦查终结前向该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A的起诉, 上诉人A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不予认定,对上诉人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拒不认定,对上诉人提交的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询问笔录拒不认定,对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果树砍伐事实拒不认定,均明显错误,一审人民法院在已查清案件事实后,却不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而是裁定驳回起诉,明显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以该案尚未侦查终结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的果树先后于2013年3月19日、3月20日、4月10日、4月23日被人砍伐,上诉人多次拨打110电话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指认是被上诉人A所为,但A予以否认,由于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尚在处理之中,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该案尚未侦查终结前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并无不当,故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扈孝勇 代理审判员B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C
  • 全站访问量

    506397

  • 昨日访问量

    13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伍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