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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陈连峰、张留群、张留合、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明贤、杨世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6年09月27日|4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超,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连峰、张留群、张留合、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明贤、杨世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明贤于2013年2月26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世超、陈连峰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0000元。后又增加精神抚慰金80000元。诉讼中被告陈连峰申请追加张留群、张留合、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申请追加张留群、张留合、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为本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中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连峰、张留群、张留合、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均不服原判,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连峰的委托代理人张伍涛、杨笑宇,上诉人张留群及其与张留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德强,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荣宵,被上诉人孙明贤的委托代理人王郑宏,被上诉人杨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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