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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平和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增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6年09月27日|3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3月4日,魏增聚作为发包单位(甲方)、平和特种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双方签订了《建(构)筑物平移合同》,合同约定由平和特种公司将魏增聚发包的楼房向后平移23米,旋转0度到规定位置;施工日期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4月15日,共50个工作日;工程费用合计40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土方开挖开始时支付总工程款的50%,计20万元,建筑物平移到指定位置时,付清总工程款的40%,计16万元整,平移到位如有裂缝,乙方须修复后,甲方支付余下的10%,计4万元。2012年3月12日,魏增聚向平和特种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后又陆续替平和特种公司垫付工人工资2825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228250元。2012年4月6日,平和特种公司进场施工,2012年5月19日,平和特种公司做出《施工进度报告》,载明其在平移房屋过程中最初采用水垫平移方案,2012年5月10日进行水垫搬运车试平移时,由于设备加工工艺要求较高,建筑工人现场制作的产品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建筑物试平移阶段期间产生严重的漏水,造成水垫水压很小,导致建筑物无法平移。后因房屋在平移过程中出现裂缝,平移工程出现危险,2012年5月22日,平和特种公司停止施工。2012年5月24日,魏增聚将房屋自行拆除,并取得十八里河四环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相关补偿521662元。后魏增聚、平和特种公司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魏增聚诉讼来院请求解决。诉讼中,魏增聚当庭放弃要求平和特种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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