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6年09月27日|3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3月4日,魏增聚作为发包单位(甲方)、平和特种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双方签订了《建(构)筑物平移合同》,合同约定由平和特种公司将魏增聚发包的楼房向后平移23米,旋转0度到规定位置;施工日期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4月15日,共50个工作日;工程费用合计40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土方开挖开始时支付总工程款的50%,计20万元,建筑物平移到指定位置时,付清总工程款的40%,计16万元整,平移到位如有裂缝,乙方须修复后,甲方支付余下的10%,计4万元。2012年3月12日,魏增聚向平和特种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后又陆续替平和特种公司垫付工人工资2825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228250元。2012年4月6日,平和特种公司进场施工,2012年5月19日,平和特种公司做出《施工进度报告》,载明其在平移房屋过程中最初采用水垫平移方案,2012年5月10日进行水垫搬运车试平移时,由于设备加工工艺要求较高,建筑工人现场制作的产品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建筑物试平移阶段期间产生严重的漏水,造成水垫水压很小,导致建筑物无法平移。后因房屋在平移过程中出现裂缝,平移工程出现危险,2012年5月22日,平和特种公司停止施工。2012年5月24日,魏增聚将房屋自行拆除,并取得十八里河四环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相关补偿521662元。后魏增聚、平和特种公司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魏增聚诉讼来院请求解决。诉讼中,魏增聚当庭放弃要求平和特种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