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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良春、王玉娣诉新郑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6年09月27日|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侯良春、王玉娣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部分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明显伪造证据的事实不予认定,通过采信被上诉人的证据为其开脱责任,明显错误。2.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阴刘法的证言不予认定,明显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果树被砍一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并不是无法确定该案的性质,而是明知构成刑事犯罪却故意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受理,被上诉人故意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不做评估,故意不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果树被砍一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明显错误,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主张明显错误。二、一审法院不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评估系程序违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私自砍伐果树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即能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不止5000元。上诉人果树被砍现场存在,符合做评估、鉴定的条件,人民法院理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不做鉴定属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均有违法之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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