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权益得到保护

发布者:杨丽娟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3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娟,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倪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某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案外人陈某借款6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同年5月15日归还,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还款;2014年7月3日,被告又向案外人刘某借款10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均由原告前夫朱某作担保。后因被告不履行还款责任,故由担保人朱某于2014年7月及8月归还了上述两笔借款,案外人陈某及刘某也将两张借条原件交给了朱某。另被告于2014年又陆续向朱某借款共计60,000元,但至今未归还。原告与前夫朱某于2014年9月10日离婚,而对上述三笔债权合计220,000元约定由原告主张权利,故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1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并偿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条原件、银行对帐单、离婚证、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周某未具答辩。

经审查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系原告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由原告负责收取,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在接到案外人朱某的权利转让通知后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偿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某借款220,000元;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倪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