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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成功拿回本金利息

发布者:杨丽娟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鲍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础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24%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借款20,000元给被告。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因多次催要未果,曾于2017年5月向法院诉讼,后因程序性问题撤诉。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现原告提供的借条并无日期。事实是被告曾于2015年向原告借款15,000元,但借条金额写20,000元,当年原告就陆续以现金方式还清20,000元借款,当时原告表示会将借条处理掉,基于对原告信任,被告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条。另原告是开二手奢侈品店的,被告介绍朋友去交易,原告会给被告一定的提成。2017年3月25日,原告转账给被告的2万元即是几笔提成的累积总额。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至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本人周某鲍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小写)贰万元整(大写)用于去香港游玩,本人承诺每月支付鲍某利息600元”,该借条无落款日期。原告曾为该笔借款于2017年6月1日诉至法院,后因故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虽抗辩借条针对的为2015年的借款并已还清,而原告转账给被告的20,000元是原告应给付被告的提成,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借款利息,借条对利息的计算已有约定,现原告主动调低至按年利率24%计算,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某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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