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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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离婚继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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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案例汇总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12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99人看过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合伙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即约定的地点应当与争议本身有实质性关联,主要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在管辖协议约定的地点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管辖协议无效。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效力认定(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分公司订立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将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的,可以认定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


——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争议由新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债权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债权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项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约定管辖的优先效力不因增加其他被告参与诉讼而改变(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不同的处理规则(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内容不同的合同,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后签订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系伪造,且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海商事案件的案由界定优先原则及专门管辖约定条款的广义理解原则(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起诉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判定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2.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依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约定管辖法院。因海事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的不一致性,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的专门管辖约定条款进行广义理解。


——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履行相应义务的审查规则(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1.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2.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的,视为协议管辖无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通过网络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多份管辖协议不一致的管辖确定规则(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其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协议管辖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指有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联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并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应当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担保协议中管辖协议条款对担保人追偿权的受让人有效(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与我国无实际联系管辖权协议的效力(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安装后形成的活动板房有别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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