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而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妥当处理。
基本案情
婚姻关系存续三年,但是同居半年后即开始分居。男方将父母赠与自己的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约定男方占1%,女方占99%。离婚时该房屋按约定比例分割吗?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否则,不仅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影响婚姻关系稳定与和谐。此种认识亦为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给予方请求判令房屋仍归自己所有,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自己无重大过错这两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度、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给予方是否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及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