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入库日期 2025年6月24日
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
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要旨
因未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进入劳动市场、为生存和工作需要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请求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入库日期 2025年6月19日
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