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应否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要旨
1.债务人按照利他合同约定已向第三人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在该类合同中纯获利益,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只能及于债权人,若同时允许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则债务人会获得双重救济;第三人所获利益系基于合同约定,并非不当得利;第三人所获利益,该对价关系与利他合同属独立的法律关系;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的给付应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2.第三人应负返还义务之例外情形:利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给付,且第三人对此明确知悉并同意的;合同解除时第三人作出明示意思表示同意返还的;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利他合同被解除的。基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解除的,第三人对合同解除负有直接责任,债务人主张对之前部分履行返还的,债权人亦不认可等额给付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某传播公司为转让方,某文化公司为受让方。转让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向向某传播公司支付转让款300万元。逾期三个月未支付的,某传播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水电费12万元。后,某文化公司逾期未向某传播公司支付转让款,某传播公司解除合同。同时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则其放弃向某传播公司、物业公司追偿的权利。案涉合同之所以约定某物业公司仅享有收款权利的第三人,系因某传播公司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某传播公司解除合同后,某文化公司起诉物业公司退还水电费1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某文化公司的诉请,物业公司上诉,二审改判驳回某文化公司的诉请。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