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机关以公司注销为由对未满任职限期的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并对其再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的,该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市场管理机关在作出登记行为时不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更要对材料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尽到依法全面审查义务,确保登记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的前述任职限制并非当然解除,市场管理机关以公司注销为由对未满三年限期的法人移除黑名单、解除其任职限制,并对其再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的,属于未尽到依法全面审查义务,该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第20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均对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予以规定,上述规定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178条对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的情形可以比照,限制条件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