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案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欠债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二审法院释明债权人诉讼请求改判准予对陈某贤名下房屋产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属于刘某坤的财产份额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