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丈夫孙某向张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妻子赵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后,孙某未还借款,张某起诉孙某和赵某要求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