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针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争议,债权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关系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中未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单独约定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要点:
1、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2、因抵押合同中无“债权人转让债权,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故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3、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贾某称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贾某认可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告知张某结婚情况。张某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贾某一人所有。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