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后,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失衡,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向利益严重受损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并非基于股东的特定身份,而是基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特定行为。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本质是侵权纠纷案件,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之侵权行为后,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也不应影响其承担责任。
本案要点:
1、债务形成期间,吴某直接和间接持有餐饮公司和餐饮店的股权,对公司具有控制力,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2、吴某用公司的资金偿还个人债务,并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3、本案提起诉讼后,餐饮公司和餐饮店将其股权无偿转让辣某公司,并注销餐饮店,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
吴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