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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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237人看过

分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裁判要旨

分公司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2024年公司法第15条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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