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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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明确约定外,微信代购转账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351人看过

除有明确约定外,微信代购转账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


裁判要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微信代购中,代购人经常会让购买者先预交一部分的款项,一般理解为“订金”。购买者向微信代购人预交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体判断。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性质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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