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重大违约时丧失优先购买权,无权主张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情:1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承诺交纳租金仍不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后,承租人自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与第三方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融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并无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买卖合同系同谋虚假的意思表示,出租人在无法偿还借款,同意以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抵偿借款借款并签订和解协议时,此时双方才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达成合意的时间为出卖租赁房屋的时间。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