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基本案情
詹某与谢某系夫妻,生育子女詹甲、詹乙和詹丙,夫妻二人将其存款6万元赠与詹甲和詹乙,詹甲、詹乙出具收条载明“今共收到父母积蓄6万元(弟兄两人均为3万元)”。后,詹某患重病住院花去医疗费2万元,詹某曾起诉要求要求三位子女共同承担医疗费。詹某、谢某认为,赠与詹甲、詹乙存款是希望两人在父母生病养老时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詹甲、詹乙在詹某住院治疗期间不闻不问,也不缴纳医疗费,致使其精神上和经济上均受到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詹甲、詹乙分别向詹某、谢某返还3万元。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