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
婚约财产纠纷
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
1、原告与被告通过相亲群认识后互加好友
2、2021年12月中旬,被告感冒生病前往原告处,原告陪同看病,原告支付被告现金600元;
3、2021年12月下旬,被告表示与原告交往条件是“先相处,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要给被告彩礼6万。双方觉得合适明年领证。但是要求原告支付彩礼18万。”原告表示同意,建立了恋爱关系。
4、2021年12月底,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花费4000元给被告买戒指一枚,同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万元,备注“付婚礼钱”
5、2022年1月,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万元,备注“付被告买房交税”
6、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以其需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花费、网络费、购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原告索取钱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给被告58000元。
7、2022年8月,因被告拒接、无视原告电话,对原告领证的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向原告表示“给钱领证”。双方跟请产生隔阂,于2022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系借婚姻索取财物,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58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钱款58000元;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金戒指一枚,若无法返还原物,则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
法院认为:
1、原告于被告相识之初便以结婚为目的交往。
2、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多数时间在外务工,微信为联络感情的主要方式,且被告与原告联系多是以索取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均已工作忙碌拒接电话,二人几乎无感情可言。
3、被告索要的钱款均系原告主动给付,原告并未向被告索取且被告未回赠原告。被告多次表示“给钱才领证”。被告具备以给付钱财为结婚先决条件的意图。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