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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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的,视为协议管辖无效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673人看过


人民法院案例库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的,视为协议管辖无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通过网络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邓某在捷达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因贷款利息过高,遂要求捷达金融关系减免利息并提前结清,协商未果后放弃还款,向天津某院提起诉讼。

天津某院查明,借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在杭州某区,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天津某院认为合同签订地在杭州,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杭州,该院没有管辖权,层报至浙江高院,浙江高院与天津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终,最高院指定本案由天津某院审理。

法院裁判认为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虽然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杭州市。同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面广量大,虽然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无证据材料证明杭州市与本案证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民事诉讼法地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津某院作为捷达金融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针对管辖争议,最高院依法指定天津某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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