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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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总计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为上限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47人看过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12月发布的案例

信用卡纠纷案

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总计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为上限

裁判要旨

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持卡人以金融机构主张的息费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当以借款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上限进行计算。

基本案情

孟某信用卡贷款自2023年12月5日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1月20日,已连续逾期46天,钱款本金5900元,欠利息1800元,违约金1500元,本息合计9300元。银行起诉孟某,请求判令孟某支付上述款项共计9300元,并承担自2024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4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孟某认为,银行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自己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判决

孟某支付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900元;孟某偿还银行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的信用卡逾期利息和违约金453元及自2024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钱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钱款期限计算金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21年本意见的第8条被修改。2024年的案例,2024年作出的判决仍然依据该若干依据的以下规定。

2.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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