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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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行政部门批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71人看过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孟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实际上,工作中实行的时标准工时工作制。孟某申请补休年假某公司予以批准,但是,孟某休完年假后,某公司通知其到岗工作,孟某未到岗,某公司向孟某发出矿工通知书,后又向孟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孟某认为其170天补假未休,且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其要求休假调养身体符合规定。孟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和赔偿金。

裁决

孟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依法起诉后,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孟某167.7天的补休的休息日加班费68454.63元,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

孟某提交2009年6月11日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某公司企业终的管理人员共48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孟某属于店长,属于企业管理人员,孟某每天工作六天,每天工作7.5个小时,某公司的员工系统中显示有孟某补假的天数。

裁判要点

1、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而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员工,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不仅要进行审批,在审批后还应按审批的内容予以实际履行才可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孟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7.5个小时,该工作时间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及弹性工作特点。

2、孟某已经提交员工考勤图证明某加班的事实,如某公司予以否认,应当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某公司以孟某离职账户注销,相关数据无法查看为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利后果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3、孟某作为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应当提交相应的请假证明并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在受到劳动者的申请后,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得缩短其病假期或者拒绝批准,劳动者亦不得滥用其生病休假的权利。

关键词  不定时工时制   加班费   履行请假手续  

通知到岗未到岗,连续矿工三天以上,主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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