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借婚姻索取财务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
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对于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从而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张某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在王某家人催促下于10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10月23日登记结婚,11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婚后王某均拒绝告知其过往婚史,婚后王某不同房,且不断索要财物并多次挑起事端甚至报警。举办婚姻仪式后王某在张某处居住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张某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请求王某退还全部彩礼。
法庭审理查明:
在本案之前王某曾涉及两起离婚纠纷:
1、2016年3月王某(女)未婚生育一女。2016年6月于赵某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王某(女)与2017年5月起诉离婚,法院不准离婚。2018年1月王某(女)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赵某诉王某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8万元,王某一直与其母亲在一张床上休息。婚后无夫妻之实。法院于2018年4月判决离婚,未支持赵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2、2019年4月,王某(女)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以王某仅短短几天便结婚,婚后王某(女)在家中居住不满一个月,便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婚后无夫妻生活,王某的父母也一同在李某处居住。李某认为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女)退还彩礼18万元及2万元金饰品。法院未准许离婚,2020年8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王某存在骗婚嫌疑,并要求返还彩礼。王某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未返还彩礼。
本案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女)离婚,驳回张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二审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女)离婚,改判王某全额返还张某彩礼86000元。
裁判要点
王某在短短四年多的时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三起纠纷中均收取高额彩礼,婚后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发生矛盾就回娘家居住,不与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两起婚姻关系中均未返还彩礼。再结合本案案情,能够印证王某有通过订立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存在,故王某应当返还全部彩礼。
律师观点:
通过诉讼离婚,可以查到对方婚前的婚史,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对方的过往。对于结束一段婚姻或者是否要继续此段婚姻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