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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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5日|分类:侵权 |198人看过

妻子受伤后丈夫代签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法院:涉及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追认而无效

作者:余建华,郑爱华,祝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2月,徐某和丈夫与邻居顾某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口角,相互拉扯过程中顾某打中徐某面部,伤及左眼。村民报警后,各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期间,徐某因故先行离开现场。之后,徐某丈夫和顾某就殴打一事达成和解,双方承诺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徐某丈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上自己和徐某的名字。

经两次就医诊治,徐某被确诊为左眼球钝挫伤,共花费医疗费683元。徐某认为,其既没有口头也没有书面委托丈夫代为签订调解协议,且受伤后不要求赔偿不符合常理,故不认可调解协议内容。徐某遂向法院起诉顾某,索赔3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或者本人明确授权他人实施。本案中涉及的代理权系家事代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的代理权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排除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故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因未得到徐某本人的追认而无效。综合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家事代理权并不涵盖所有与家庭相关的事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类行为:一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如收养子女、订立遗嘱等,因涉及个人身份和意愿的重大决策,通常不能由配偶代理;二是不动产交易、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及高风险投资行为,因涉及家庭财产重大变动和潜在风险,往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策;三是分居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行使形成权,如妻子解除丈夫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在进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或明确授权,否则可能会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引发家庭矛盾和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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