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案
惩罚性赔偿重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需要合理范围内认定
裁判要旨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并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不符。人民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关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时,应当综合考量食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
案情:职业打假人短时间内重复购买明知不符合视频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赔偿,最终认定惩罚性赔偿金应仅在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为生产方和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