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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次举报

漏水水管位于住户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属于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漏水水管位于住户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对于住户来说“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也不可以排他使用”,故该部分水管应当认定为属于全楼共用水管,属于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故不应当由住户独自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虽未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事实上也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职责,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本案水管位于张某所有房屋的楼顶近天花板处,在张某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漏水部分水管对于张某来说“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也不可以排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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